近期投资者关注热点50问(二)

13、目前国内债券市场建设的现状如何?管理层对债券市场的发展有哪些构想和推进方案?

    答:目前我国债券市场管理不统一,偿债的风险控制机制不完善,信用责任模糊。不同的部委审批,最大的问题就是提供了某种隐性的背书或担保,长期积累下去就会形成较大的系统性风险。

    证监会正在制定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实施方案,市政债和机构债也在积极研究推进之中。按照国务院要求,人民银行、发改委和证监会初步建立了公司信用类债券的部际协调机制。现阶段,证监会着力推进债券市场制度规范的“五个统一”:统一准入条件、信息披露标准、资信评级要求、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和投资者保护制度,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促进场内、场外市场互联互通,逐步建设规范统一的债券市场。

14、债券市场产品创新突破口在哪里,有哪些新产品可以推出?

    答:债券市场需要进一步加大创新力度。比如发展高收益债,目的是弥补债券市场制度空白,更好满足社会多元化投融资需求。

    证监会正在研究推出中小企业私募债。作为公司债的一个种类,它包含高收益债的市场需求,但又不局限于高收益债。发行此类债券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利于改善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工具和途径。

    证监会已对地方政府、发债企业和中介机构做了初步调研,正在抓紧研究制定相关方案。此外,如市政债、机构债等,也有利于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提高地方政府债务透明度,分散银行体系风险。监管部门将认真研究,积极创造条件,推动这两类债券产品的发展。

    国债期货经过长期的精心准备,也有望在不久的将来推出实施。国债期货对于利率市场化、金融机构套期保值和化解市场风险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崛起,商品期货市场也正在迎来又一个繁荣兴旺的春天。

15、证监会的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中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上做了哪些安排?

    答: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资本市场各项制度规则制定的核心原则,在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中得到了充分体现。4月28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着力于完善信息披露和市场约束,核心目的是促使新股价格真实反映公司价值,实现一、二级市场的协调健康发展。具体做出以下安排:首先,进一步推进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发行制度建设,强化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全过程、多角度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其次,明确发行人与中介机构、询价对象等的责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等都是直接着力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措施。第三,结合我国市场投资者的结构特点,提高了网下配售比例,同时明确了网下向网上的回拨要求,体现了重视中小投资者参与新股的意愿,兼顾了推动市场不断规范和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积极保护。第四,引入独立第三方对拟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风险评析,旨在为中小投资者在新股认购时提供参考,帮助中小投资者更加准确、深刻地判断发行人的风险。

16、新股高价的危害性在哪里?如何完善新股定价机制抑制“三高”、恶炒新股等现象?

    答:新股高价的后果造成市场生态恶劣,还会带来资源浪费、毒化社会风气、助长造假和违法违规行为,而且从最基础的层次上扭曲了市场结构,决定了股票未来持续走低的趋势,所谓“牛短熊长”就成为必然。这种世所罕见的高价发行现象的形成原因非常复杂,有体制问题,也有监管问题,还有社会文化、投资习惯、市场心理等多种因素,必须统筹兼顾、综合治理。重点从增强买方定价约束、加大承销商定价责任、提高股票流通性、加强对定价行为的监督等方面,完善定价机制,抑制“三高”、恶炒新股等现象。

    深化发行制度市场化改革,是年初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部署的一项重点任务。长期看,还必须不断强化信息披露质量,加强社会监督,完善法制环境,大力引入机构投资。从发行监管的角度看,要更加专注于以信息披露为中心,不断提升财务报告的质量,抑制包装和粉饰业绩。4月28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进一步推进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发行制度建设,强化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全过程、多角度提升信息披露的质量。

17、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是否会取消审核制并走向注册制?

    答:实行审核制还是注册制,并不是问题的核心。关键在于如何界定政府监管机构、交易所平台和其他市场中介的职责和义务,如何保证企业能够完整、准确、充分地披露相关信息。在那些实行注册制的市场,有些审查得比我国要严得多、细得多。

    证监会应该进行合规性审查,发行人、中介机构和投资主体均应归位尽责。近期,证监会重点从增强买方定价约束、加大承销商定价责任、提高股票流通性、加强对定价行为的监督等方面,完善定价机制,抑制“三高”、恶炒新股等现象。

18、为什么业绩好的上市公司不分红?分红后能不除息吗?

    答:证监会有监督和约束上市公司分红的制度,并高度重视引导上市公司回报股东事宜,近年来,上市公司的分红意识也逐渐增强,回馈投资者的力度也逐年增加,取得了一定效果。

    但是,由于历史原因,股本约束和投资回报机制还比较薄弱,一些上市公司分红意愿不太强,主动回报股东的意识明显不够,主要表现为:一是分红股利支付率总体偏低。2001年至2011年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占净利润的比例仅为25.3%,而国际成熟市场该比例通常在40%左右。二是在股利分配形式上轻现金股利。之前的三年上市公司现金分红金额占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41.69%、35.85%和30.09%。预计2011年度现金分红比率会提高。三是相当数量的公司未详细披露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这些都对上市公司整体形象造成不良影响,也影响到市场的气氛和投资者的信心。

    但需要说明的是,《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属于公司自主决策事项,只有董事会和股东会才有权决定是否分红。因此,监管部门在充分尊重上市公司自主经营的基础上,鼓励、引导上市公司建立持续、清晰、透明的决策机制和分红政策。具体措施包括: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好利润分配相关信息披露;澄清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相关立场和态度;引导上市公司明确股东回报规划;降低上市公司与分红相关的操作成本;加强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决策过程、执行情况以及信息披露的监督检查等。相信这些举措将起到积极作用。

    除权除息所形成的价格,只是作为除权日当天个股开盘的参考价,如果大部分人对该股看好,委托价较除权价高,经集合竞价产生的实际开盘价就会高于除权价,反之则相反。由此可见,除权除息价并不一定就是投资者买卖的价格,不会因此影响投资者的收益。关于分红扣税问题,证监会也一直非常关注,为适应市场变化,正在积极协调降低公司与分红相关的操作成本,提高对股东的回报。

19、如何推行和落实上市公司分红制度?

    答:根据《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属于公司自主决策事项,只有董事会和股东会才有权决定是否分红。监管部门将在充分尊重上市公司自主经营的基础上,鼓励、引导上市公司建立持续、清晰、透明的决策机制和分红政策。具体措施包括: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好利润分配相关信息披露;澄清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相关立场和态度;引导上市公司明确股东回报规划;降低上市公司与分红相关的操作成本;加强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决策过程、执行情况以及信息披露的监督检查等。相信这些举措将起到积极作用。

    对累计净利润为正数但未分红的公司的情况,证监会派出机构前期已进行了调查摸底,将督促公司充分披露其未分红的具体原因、未分配资金的用途和预计收益、实际收益与预计收益不吻合的原因等信息。对未按承诺比例分红、长期不履行分红义务的公司要加强监管约束,帮助企业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观念,持续推动企业完善其公司治理。

20、退市制度和理性投资有怎样的关系?退市将会给市场带来怎样的影响?强制退市,是否会造成投资者的投资打水漂?

    答:退市制度的研究出台有助于价值投资、理性投资、长期投资等正确投资理念的形成。长期以来,有部分投资者热衷于炒作业绩差公司和所谓的“壳资源”,究其根源,除了投资者“一夜暴富”的念头以及盲目跟风的投资行为之外,主要原因是我国证券市场上一些业绩差的公司不断演绎着“不死鸟”的传奇,大量ST板块的上市公司在四季度通过资产处置、债务重组和政府补贴等多种方式进行利润操作,规避了现有退市制度。这种状况助长了投资者非理性的投资行为,认为尽管公司连年巨亏也不会退市,从而豪赌借壳重组获取暴利。有投资者在座谈会上明确表示,没有退市,投机气氛很难改变。因此,落实严格的退市制度,有助于引导投资者理性、价值投资,形成健康的投资文化和氛围。退市制度作为资本市场的“净化器”,能够促进市场发挥优胜劣汰的功能,在竞争中优化上市公司结构,从源头上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没有经营的压力就没有前进的动力,上市不是进了保险箱,需要严格的淘汰制度督促管理层认真经营公司,不断开拓进取,在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投资者的信心也需要优秀的管理团队、有潜力的上市公司来提振。从长期看,退市制度有助于形成市场吐故纳新的动态平衡,有助于上市公司整体质量的不断提高,从而从源头上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退市制度的制定过程中将会充分考虑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但不能理解成为投资者的非理性投资行为“买单”。在退市制度的研究制定过程中,证监会在制度设计层面将考虑保护投资者的机制。目前上交所和深交所分别制定了《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和《关于改进和完善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同时,投资者在投资绩差股时要有清醒的认识,要树立起“买者自负”的意识,培养控制资产整体风险的止损意识。当一家上市公司因为宏观经济因素、行业因素、经营因素等导致退市,在上市公司依法履行了应尽披露义务的前提下,投资者要自行承担投资判断的结果,期盼不理性的投资行为由国家买单是不切实际的。

21、我国股市一直存在炒新、炒小、炒差风气和波段操作方式,这些问题的成因是什么,有什么危害?如何理解“打新”现象,正确看待“打新”的投资风险?

    答:我国的股市起步很晚,又是建立在IT技术高度发展的时候,投资者可以很方便地参与交易,而且早期对机构入市限制较严,形成了以散户为主的大众投资市场。这与国外资本市场初始参与门槛较高,逐步从小众市场发展成大众市场,而且后来机构投资者日益发达存在很大的差别,也形成了我国股市特有的投资文化。

    截至2011年底,我国自然人持有A股流通市值占比达26.5%,但整个市场自然人的交易量占85%以上。散户在新股认购中占发行股数的70%左右,在上市首日的交易账户中占99.8%。加上我国特有的文化习惯影响,市场中注重“消息”、听信“题材”、闻风炒作、追涨杀跌等现象盛行。最让人不可思议的股市顽症是“打新”。2011年新股发行价平均是47倍的市盈率,比2010年已经低了约20%,但还是老股价格的3倍以上。上市后一般都要上演一段“击鼓传花”,首日换手率87%,价格上涨30%,然后逐渐下行,半年后普遍跌破发行价。

    中小投资者承担了新股高定价的主要风险,据上交所抽样计算,高位接手的中小投资者绝大多数人都会被套牢或“割肉”,上市首日买入新股的散户3个月内有56.7%亏损。“把买新股当做不该错失的机会,甚至直接称之为享受发展的成果,这种观念和说法可能需要纠正或抛弃。”

    新股高价发行及与之相关的炒新股、炒小股、炒差股破坏了股市的资源配置功能,从最基础层面上扭曲了市场结构,必须统筹兼顾、综合治理。目前,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加强了对炒新行为的监管。《指导意见》要求证券交易所明确新股异常交易行为标准,定期统计并公布新股交易的价格变化情况及各类投资者买卖新股的损益情况;要求证券公司加强开立证券账户的核查和管理;要求协会完善适当性管理自律规则,维护新股交易正常秩序。

22、2010—2011年不同市场和指数的市盈率水平如何?如何理解市盈率与投资回报率的关系?为什么买入价格很重要?

    答:据统计,2010-2011年,新股发行平均市盈率为:创业板59.49倍,中小板48.53倍,沪市主板37.55倍;而同期市场总体情况为:创业板64.24倍,中小板38.09倍,沪市主板20.06倍。上证50和上证180的平均动态市盈率当前只有10倍左右,这意味着现在投资的回报率在10%左右。

    市盈率是股价与每股收益的比率,它的倒数就是投资回报率。一只股票,如果市盈率是20倍,那么它的投资回报率就是5%;如果是25倍,回报率就是4%,这就有可能跑不赢通货膨胀。如果市盈率是40倍、50倍,则投资回报率可能就只有2.5%和2%,也就是说,按照静态收益计算,需要40年或者50年才能回收投资。除非你认定它是真正的高成长的公司。

    即便是最好的公司,不管有什么样的题材,如果其股票价格已经过高,那也不值得购买。市盈率30倍,就是说30年的收益才能等于现在投入的资金,你是否能接受这种结果?至于市盈率为40倍、50倍的股票,绝大多数会成为“有毒的金融资产”,除非你确定它就是苹果或微软式的公司。按蓝筹股指数买股票,也不能追高。上证50、上证180和沪深300过去五年表现很不理想,原因在于期间正好经历过大起大落,在2007年买入的投资者,收益很少,甚至还有亏损,当时的价格水平是现在的两三倍。